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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06 08:51:11    阅读:334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精神,对企业投资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备案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业投资项目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经研究,决定将工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有关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工业投资项目受理范围
    1、所有需核准和备案的工业投资项目,均按照龙游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决策意见要求办理,根据会议纪要同意立项的新建项目,由县经贸局受理;企业不新增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经贸局直接受理。
    2、在需核准的工业投资项目中,按照管理权限需报省、市经贸委核准的,由县经贸局受理后直接上报;按规定需上报国家或省发改委办理的工业投资项目,由县经贸局受理后,根据项目需要可转县发改局办理上报手续。 
二、工业投资项目核准
    3、按照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于钢铁、电力、水泥等实行核准制的工业投资项目,需到县经贸局办理核准手续的,项目申请单位直接向县经贸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按规范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情况、项目概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耗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等,具体格式内容见附件。
    4、项目申请单位在向县经贸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附件:
    ㈠决策咨询会议纪要;
    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㈤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以上(二)、(三)项内容,在工业园区内的县级核准项目在申报时不需提供。
    5、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当日或次日,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6、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县经贸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查。如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以并联方式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经贸局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如有必要,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对于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7、县经贸局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对同意核准的工业投资项目,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工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不同意核准的工业投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和审核意见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7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工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8、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经贸局报告。县经贸局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已核准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㈠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㈡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㈢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㈣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的;
    ㈤由于项目核准权限变更需要变更核准机关的。
三、工业投资项目备案
    9、实行备案制的工业投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县经贸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项目备案材料(一式3份)。
    10、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主要有以下内容:
    ㈠《龙游县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㈡ 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产品方案(主要原料、设备清单、工艺流程等)、总投资(含土地、厂房、设备等)、资金来源、要素需求(用地、建筑面积、用水、用电、用汽、用工、运输量等)、经济效益等方面内容。
    ㈢ 决策咨询会议纪要。
    ㈣ 证明企业或项目业主身份的有效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
    ㈤ 委托代理人办理项目备案的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11、项目业主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㈡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㈢行业准入标准。
    12、县经贸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经过决策咨询程序,且备案内容与决策咨询会议纪要相符合的工业投资项目,在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对未经过决策咨询程序的项目需经县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予以备案。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申请单位不予备案的原因,如需补充相关材料和说明的,必须一次性告知。
四、附则
    1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范围、条件、内容、程序、效力以及变更等,依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执行,其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不含)以内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投资项目由县经贸局核准。
    14、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申报,由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所辖范围,经所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县经贸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15、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工业投资项目,引进设备减免税费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的办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方式:
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场所统一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经贸局通过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网站(http://www、zjinvest、gov.cn)进行项目备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上网对已经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的工业投资项目做出是否参与审核的决定,对于需要审核的项目,职能部门在审核(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完毕后,签署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意见。
    17、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70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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